日前,针对日本大关株式会社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石阡县大关酒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大关商标专利案做出仲裁:判决原告日本大关株式会社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大关酒企业全面胜诉。
2013年11月11日,日本大关株式会社以大关商标异议行政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石阡县大关酒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大关商标专利。据悉,日本大关株式会社于2003年10月23日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制定使用与国际分类第33类的日本米酒商品。商标局以该商标与石阡县大关酒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大关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不予支持。
据悉,石阡大关商标最早使用于1943年,1978年申请注册商标,商品酒,1997年又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大关商标,2001年获得商标权。大关品牌是中国的品牌,是贵州的品牌,也是铜仁的品牌,更是石阡县46万人民的财富,它拥有百年历史,经历了石阡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由小到大,由弱变强。
针对日本大关株式会社恶意抢注大关商标一案,政府及各级部门的通力协作,收集到了大量大关商标的获奖证书,经销合同、纳税证明等于大关商标相关的使用证明,另一方面积极查访大关酒厂曾经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士,取得了更多的补充材料。使得最终在庭审现场力压日本方,一举赢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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