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实行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
时间:2023-05-29 18:23:09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网运行服务水平,按照通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按实际行驶路径收取通行费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全省高速公路运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收费方式分人工半自动收费和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结算方式为“各站收费、统一解缴、按实拆分、按时结算”。

(二)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网至驶离之间通行经过的路线,为车辆实际行驶路径。对在全省高速公路网中通行的车辆,按照实际行驶路径收费标准计收车辆通行费。行驶路径的收费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路径标识和确定

(一)复合通行卡或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作为高速公路一般的通行凭证,具备记录路径标识信息的功能。每次使用时,以通行卡内或电子标签内记载的路径标识信息,确定车辆实际行驶路径。

(二)对由于系统误差、交通管制等非车辆用户人为因素导致通行卡或电子标签内路径标识信息不准确而无法确定行驶路径的,以其可能通行的最短路径,为计收车辆通行费的行驶路径。

(三)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可向车辆发放纸质缴费凭证(券)作为通行凭证。出口时,以其可能通行的最短路径,为计收车辆通行费的行驶路径。

三、运行管理

(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所辖路段收费、通信、监控等系统维护,加强路侧标识站运行监测,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收费操作,加强现场管理,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到文明、规范服务。

(三)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复合通行卡的流转使用管理,防范和减少流失。要加强收费站、服务区、隧道等广场区域的现场通行管理,避免因车辆违章行驶造成通行卡或电子标签内路径信息的混乱。

(四)车辆用户通过出口收费车道不能提供有效的通行卡(券)、电子标签等通行凭证时,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对人为屏蔽、伪造复合通行卡或电子标签内路径标识信息以及使用伪造复合通行卡、电子标签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按照伪造或使用伪造通行凭证的车辆应交纳车辆通行费的规定执行。对在高速公路违章掉头导致无法确定行驶路径的车辆,可按照同一收费站进出车辆应交纳车辆通行费的规定执行。对通过违法手段恶意偷逃通行费的车辆除应按照规定补交通行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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