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债务纠纷杀人的所判的刑罚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的基准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只有当情节比较轻微时,才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判刑。
男子因债务纠纷杀人潜逃至霍邱境内翻车落网
2015年7月7日17时许,霍邱县公安姚李派出接到110指令称:一名湖北籍涉嫌故意杀人逃犯驾车从湖北襄阳途径河南全境沿312国道向安徽境内逃窜。据悉该嫌疑车辆已连续冲撞叶集、XX顾店高速卡口进入霍邱姚李辖区,湖北、河南两省警方正在全力追击,要求姚李派出所立即进行拦截。接到指令后,该所立即组织行动,安排一组警力在312国道姚李段有利路段设卡堵截,安排另一组警力沿312国道姚李段至大顾店段巡逻进行动态查控。当日17时51分当巡查组行至312国道姚李小店境内时,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可疑车辆,车型、颜色等特征与110指令拦截的嫌疑车辆均相符,该车侧翻在道路旁的沟渠里,民警遂上前检查。发现该车损毁严重,空气中弥漫着很浓汽油味,随时有爆炸可能。车内有一男子,正手持刀具欲割腕自尽。巡查民警迅速打开车门,将其刀具夺下,并将其拖出车外,经盘查该男子正是指令拦截的嫌犯王某(男,1980年7月26日生,户籍住湖北襄樊市樊城区紫贞路)。由于王某面部及两臂有严重烧伤痕迹且手腕部出血不止,伤势严重,民警决定先联系120救护车对嫌疑人进行施救,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疏导交通,防止发生二次事故。与此同时河南警方及高速交警追击警力也相继赶到现场。
初步查明,2014年1月,经王某介绍,向某斌在陈某红的公司贷款一千万元,后因此产生经济纠纷。2015年7月7日11时许,三人相约在襄阳市沿江大道天合普洱会茶楼商谈解决,后因谈判破裂,王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当头泼向陈某红、向某斌并将汽油点燃,欲同归于尽,致陈某红、向某斌被烧重伤。案发后,王某畏罪潜逃。同日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湖北襄樊市樊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米公派出所将其上网追缉。
目前,凶犯王某因伤情严重被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相关移交事宜正在办理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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