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地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居民住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国务院有关委员会、部、局或者北京市商务局自颁发之日起30日内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3。被派遣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所在地、首席代表和代表姓名、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居住期限);
4。被派遣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地区)登记机关签发的法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也应在香港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提交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5。与被派遣企业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由被派遣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每名代表各附三张照片)。首席代表或者代表为中国公民的,应当提交外事服务单位的派遣函。
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思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中国**科技情报合作有限公司、中国**企业合作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发展中心、**外事服务公司航空服务公司等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第五项除外)外,金融保险业还应当提交资产及损益年度报告、公司章程和派出机构董事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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