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犯三十七天一定会批捕吗?
涉嫌诈骗刑拘37天也不一定会批捕的,批捕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犯诈骗罪的,一般数额较大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是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则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并处罚金。而要是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以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而言之,人民检察院不会因为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就必须得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符合批捕条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没必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检察院有可能会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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