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刑事申诉最高检可指令异地审查:
1.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
2.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
3.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
4.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刑事申诉应向法院提交哪些申诉材料
1、申诉状:其中应当记明(1)申诉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2、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3、相关法律文书:原一、二审判决、裁定书等,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4、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起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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