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先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之后,法院才可能会决定将其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包括:申诉案件复查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错案申诉复查阶段的律师参与不足,自我纠错的申诉再审制度存在缺陷,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建立相对中立的刑事申诉复查机构,改良再审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模式,明确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的证明标准。
对于再审程序,作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裁定,所采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并对案件重新审理。在我国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是一项重要制度,这个程序主要强调了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凡是发生错误,则应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这一制度贯彻了我们国家对有错必纠和有错必改、以及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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