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额和注册资本不一样的,因为认缴的注册额度的话,他是可以是注册资本的额度,但是,两者在说法当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差异的,比如说对于工资来说,它的实缴的资本的额度也是可以大于注册资本的。公司实际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是可以的,当实际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
1、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变更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信息,重新划分出资份额比例;
2、可以将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划为公司向股东借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一、监督管理
登记之后跟着就是监管的问题,登记的内容、标准不同,也会在监管过程中产生差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这一条肯定会成为我们监管工作中最常用同时也是最实用的条款,但对于前文所述的股东出资有关登记事项的两种登记方式,实际应用上述条款时也有许多情况会不一样。试分析如下:
对于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期交付出资的监管,按第一种方式登记的,由于每期认缴出资都详细登记,从相关登记事项的内容很容易掌握某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每个认缴期缴付出资;按第二种方式登记的,从相关登记事项的内容只能判定其出资总额是否按时缴付,每期认缴情况只能在章程中查明,要想监督某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每个认缴期缴付出资比较困难。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时还好统一,因为认定违规(违法)事实最终都要取决于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但对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两种登记方式要求登记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司与股东(发起人)的规范与处罚就不能一样了。按第一种方式登记的公司,应当“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按第二种方式登记的公司,不需要改变认缴最终到位期限的则应当“责令公司限期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办理备案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也不一样了,前者应按该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则应按该条第二款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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