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无效: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2)违反真实意愿的借据,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感情债产生的借条;
(4)有借据但没有实际支付贷款。
借条无效有什么后果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借条之中是否有“此据”,并不会必然就影响到借条的法律效力。再者即使借条无效,也并不意味着债务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经过认定,若确定债务关系无效,那么借款者需要将借款返还给出借者。若债务关系是一方的过错导致无效,过错方还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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