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有在车主缴纳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保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主要是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中抽取;从罚款中获取,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的车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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