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为了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比如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出现。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签字;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
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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