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是否有离婚否决权
时间:2023-07-05 09:32:15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军人有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军人的意愿,尽者判决不得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票能否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的愿望,还取决于军人是否有重大过错。非军人单方面要求离婚,须军人有重大过错。程序方面,军人离婚没有特殊要求,所以和普通人离婚程序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

(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用上述条款;

(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军人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经人民法院调解,非军人一方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生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军人一方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是解决矛盾的较好选择;军人一方如选择行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矛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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