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时间:2023-04-15 08:41:03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寻衅滋事和扰乱公共秩序的区别:

1、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饭店、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2、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

3、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4、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有预谋又准备的实施,也有可能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的有实现共同意思联络的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

5、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只问首要人员,发起者、联络人、积极实施行为人才可能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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