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场治安处罚的条件
可以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的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场处罚程序基本规则
当场处罚程序,也称简易程序,是指公安机关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场作出决定,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活动。当场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职权,当场处罚程序是较普通程序而言简便易行的程序。《程序规定》第六章为此作了专门规定。
三、当场处罚程序的特点
当场处罚程序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这种程序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一种独立程序。与普通程序一样,当场处罚程序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一种完整而独立的程序,只是不需要像普通程序一样经过受理、调查取证、裁决、执行等必经环节,其适用过程简便易行。
2、当场处罚程序只针对特定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他治安案件的处罚采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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