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行为种类如下:
1、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4、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5、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
6、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
7、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8、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9、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为严重的一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其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得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一)盗窃手段?
盗窃是指行为人采用秘密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的盗窃不同于“盗窃罪”的盗窃,盗窃的公私财物一般可以追回,但商业秘密一旦被窃,即使权利人追回了商业秘密的载体如文件、软盘等,也不能真正追回别人已经知悉的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过去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现行《刑法》的这一规定无疑平息了这种争论,这有利于切实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首先,从盗窃的方式来看,由于商业秘密在大多数情况下依附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如文件、图纸、模型或其他实物等,对于通过盗窃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当然属于本条规定的盗窃手段。但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并未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是直接窃取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例如,利用计算机窃密、电话窃听、照相机拍照或者偷阅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再凭借大脑的记忆,把该商业秘密再现出来。这种情况究竟属于“盗窃”手段还是本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上述方法应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1]。也有学者认为,上述手段是盗窃他人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认为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盗窃在窃取“客观商业秘密”即商业秘密的客观表现形式时成立,在窃取“主观商业秘密”即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时也成立[2]。还有学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要看以何种手段为主,如窃取了商业秘密后复印、照相、模拟之后送回的,理应认为是盗窃,如就地利用被害人的复印工具复印、利用照相器材照相或利用模拟设备模拟后拿走,也不失为盗窃。如果现场采取复印、照相、模拟而没有使用被害人的其他工具,就只能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得商业秘密,故而不能认定为盗窃[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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