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报告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13 08:11:47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报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依法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惩处妨害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实行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接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书,必须按照执行法院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第二条被执行人为公民的,申报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本人和家庭共有财产、临时性收人、银行存款的账户及金额;

(二)房产、车辆、通讯工具、古玩字画、高档家用电器、金银首饰、玉器、古钱币、收藏的邮票,承包的荒山、耕地、林地、果园以及饲养的牲畜等财产;

(三)以他人名义购置的房地产和其他不动产;

(四)持有的有价证券;

(五)共有财产及所占份额状况;

(六)债权情况;

(七)知识产权状况;

(八)其他财产或权利。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银行存款账户金额(基本账户、其他资金账户);

(二)车辆、设备,库存、房屋、土地等状况;

(三)对外投资、债权情况;

(四)非法人的分支机构状况;

(五)知识产权状况;

(六)有价证券;

(七)其他财产或权利。

此外,还必须向执行法院提供其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以及其他直接真实反映企业财务和资产状况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对如实报告财产的,执行法院执行时将依法保障其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

第四条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后,执行法院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五条被执行人或其他对履行义务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00条第(2)、(4)、(7)项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又未报告财产状况的;

(二)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隐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债权文书无法执行的;

(三)义务协助人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证据,帮助被执行人隐瞒其财产状况,妨碍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义务协助人在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怠于协助或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或者灭失的;

(六)被执行人在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的同时,采取转让、隐藏、变卖、毁损、出租、抵押等手段处置财产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执行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由呼玛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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