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钱不还没有借条可以搜集其它的证据起诉。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才有用。因为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应该提供和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是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是其他证据线索。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一)、诉讼费的缴纳
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再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如果是被告败诉,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如果是双方各有胜负,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或是由法院确定如何分担。
(二)、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4)其他证据。
(三)、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在当代的社会,有一些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所以就要求债务人在借钱的时候出具借条,当然了,也有一些债务人考虑的是比较周到的,提供了担保,比如说以物担保,这个时候在借条上就可以将担保物做出明确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