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分类,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
时间:2023-06-01 21:55:57 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事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

1、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3、表现形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4、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证据是指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而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二)证据材料只是为了证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种材料,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需要经过质证和法庭的审核、认定,只有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证据”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仅仅是证据材料。

(三)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出现的时间较早,在起诉与答辩时或在法庭审理初期,当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种证据材料,而证据形成于诉讼中较后的阶段,到法庭调查终结或法庭评议阶段,才能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虽然证据和证明材料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我国三大诉讼法在使用证据这一概念时均未对它们作出区分,因而在证据这一概念下包含了证据和证据材料两种情形,理论和实践中已习惯于不加区分地使用证据一词。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分类原因

刑事证据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不同类别证据有其特点和运用规则,用来指导办案工作。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确立了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定罪处刑的根据。因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1、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程序审查。

第一、是否是在完备的法律手续条件下搜集的。第二,如需专门的科学技术鉴定方能确认其效力的物证、书证,还必须审查是否经法律规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或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2、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进行程序审查。

必须注意获取证据过程中,证人、被害人是否受到他人的威胁或其它不良因素影响,犯罪嫌疑人有无被刑讯逼供等情形,以及取证人员在取证中有无指认、诱证或者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3、对视听资料证据

程序审查,一是审查其形式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审查判断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4、对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审查。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司法机关交付的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考虑:第一、鉴定物是否客观真实,即是否确与案件事实有真实的关联性。第二、检验、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对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审查,一是审查勘验、检查是否全面、准确;二是勘验、检查的现场是原始现场或是被破坏后的现场及破坏程度;三是勘验、检查中提取、获取的物品、痕迹,是否确是犯罪过程中所遗留。

5、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照相方法记录的声音、图像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审查视听资料应把握:第一、审查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必要时,应将视听资料送技术部门鉴定,确定真伪。第二、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重点查明视听资料制作人的身份、职业与基本情况,是否具备制作视听资料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特别要查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第三、审查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只有当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成为案件事实重要组成部分的,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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