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所要花费的费用是十分巨大的,而且房屋购买后也是供自己进行居住,因此大部分人对于购房这件事都会十分谨慎,但是也少部分人的马马虎虎,在购房时没有调查清楚而直接购买了,在购买后才发现了房屋的不足之处。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一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的交房日,开发商不能交付,经催告后3个月内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2、开发商缺“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特别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3、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结构、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4、非因购房者原因无法得到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不具备担保贷款条件,购房者因此而不能取得担保贷款,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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