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听说,我们今天说的这起纠纷是由两张借条引起的,原告说被告先后两次向他借了10万元,共计20万元,并都有借条为证,而被告却说后面的那张借条是用来抵前面那张的,他只借了原告10万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必须偿还原告20万元欠款。
原告林桂清在法庭上提供了两份重要的书面证明。一份是被告林昆仑在2003年11月11号打下的借条,写明本人今暂向桂清借到人民币100000元、本借款待合股合同签好换公司出具的收据。这张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另一张借条则是被告林昆仑在2005年7月19号出具的,写有本人今暂向林桂清借到人民币100000元,该借款定于8月20日前还清。此后,由于林昆仑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林桂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昆仑偿还借款20万元。但在庭审过程中,林昆仑辩称,林桂清只借给他10万元参股做生意,第二张借条是林桂清担心第一张借条超过诉讼时效而让他重新出具的。那么,为什么更换借条时第一张借条没有被销毁呢?
被告委托代理人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洪宗明当事人(林桂清)来找他(林昆仑)的时候说没带上这张条说这张条放在老家漳州老家等这几天回去再拿后来林昆仑打了几次电话都没有拿给他
原告委托代理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沈惠斌如果换借条的话他应该在第二张借条上要么对第一张借条要么声明作废要么有个注明再加上如果要换借条她没带第一张借条在身上他敢出第二张借条吗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原告在10万元借款还没回收的情况下,不可能冒险再次借钱给被告。同时,原、被告共同的朋友林天娇也出庭证明,第二张借条确立时双方讲好是换借条。思明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2005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10万元借条是基于更换借条,重新立据。原告林桂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综合借条内容、证据形式和证据的证明力等因素,最终判定第一张借条和第二张借条为两笔不同的借款,被告林昆仑应归还原告林桂清2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培芳第一张借条的性质是投资入股的股金第二张借条是普通的借条两张借条性质不同相互独立从证据的角度考虑原始书证的证明力远远大于证人证言证人是借款人的朋友与其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从证人证言的内容上看两份证人证言在第二张借条出具的地点和在场人员上存在矛盾显然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借条体现的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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