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超过十万元并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单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也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单位的资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要加重量刑,对行为人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要根据涉案数额和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确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在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的资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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