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按损失比例退给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赃款,本应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部分法院在早期的判决中,也确实做过类似的处理。但是随着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频发,犯罪数额急剧地上涨,影响范围不断的扩大,从安抚上访群众和维稳出发,法院多数判决将涉案赃款根据投资人的损失按比例发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个人非法吸收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数额在一百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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