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的,不属于婚姻关系,不需要离婚,直接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即可。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一、离婚后住在一起犯法吗?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仍旧生活在一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即大家所说的“离婚不离家”。如果双方在领取离婚证以后仍然居住在一起,那便不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男女双方离婚后生活在一起,所以根据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夫妻离婚后住在一起并不违法。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形成的财产关系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手时财产的分割和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很大不同。夫妻婚内积累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一般来讲是各自的收入归各自,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为谁所有。只有区分不清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的财产才均分。同居期间的债务一般也是各自的归各自。
二、事实婚姻是如何操作的
事实婚姻的规定如下:事实婚姻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此时男女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或债务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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