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第30类---糕点,茶,糖,米面,零食小吃,调味品,第三十类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冰制食品;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饮用冰。【注释】第三十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本类尤其包括: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本类尤其不包括: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婴儿食品(第五类);膳食补充剂(第五类);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3001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没有商标的产品能不能卖
注册商标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可以使用,但使用人对该商标没有专用权,不得禁止他人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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