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通知需要注明哪些内容?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给许多家庭带来不幸,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有效的维护社会治安,现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打击和制止拐卖妇女儿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责,要把打击、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列入议事日程。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的通知(〔1987〕16号),这一工作要在各级政法委员会(政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政法、监察、民政、财政、铁路、交通和宣传、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及组织参加,采取有效措施,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认真抓好。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突出的地方,要有步骤地开展集中打击、专项治理,坚决制止其蔓延。同时,要在当地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干部和群众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同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绝不能姑息放纵。关于打击拐卖人口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发出了《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要求对怙恶不悛、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的首犯、惯犯依法从严惩处,该杀掉的要坚决杀掉,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公开宣判。买主触犯刑律的,也要依法惩办。各地都应认真按照这一通知的规定办理。
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应区分妇女被拐卖与自愿外流的界限;严格区分拐卖人口与充当婚姻介绍人从中索取少量财物的行为界限。
3、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要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进行,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民政和妇联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关解救工作的政策,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的通知(〔1987〕16号)和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88〕公发23号)中的规定执行。
4、要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户口管理、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登记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5、基层人民政府和群众组织的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政策水平,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斗争。对受害者要求解救和人民群众举报的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受理。对拒绝履行职责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领导机关要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于干扰、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和知情不举的要追究责任,包庇犯罪分子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应即作出部署,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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