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怎么走
时间:2023-06-01 14:26:21 3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交警对交通违章处理的权限有哪些

1、路面执勤执法民警的权限

(1)、当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权;

(2)、警告处罚权;

(3)、对违章事实清楚,而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或者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理的,有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到执行机关接受处理权;

(4)、对当事人进行传唤或者暂扣、滞留、收缴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牌证或者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强制措施权。

2、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对违章异议的调查权;

(2)、对当事人留滞权;

(3)、警告、罚款、吊扣、吊销等行政处罚权;

(4)、对违章作出者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和对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审批权。

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程序处罚规定》,中队一级没有交通违章处理权,但可以根据大队的授权处理相应的违章行为。

3、支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

(2)、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

(3)、对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处罚的复议权;

(4)、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留滞权;

(5)、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含)以上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审批权。

4、总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

(2)、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

5、对报废车辆处理的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车辆管理部门有作出对报废车辆强制报废的决定权利。

6、对没有合法来源凭证车辆的处理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公安机关可以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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