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
时间:2023-08-13 11:11:49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拘禁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类型包括哪些

(一)索债型。即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捆绑、挟持、扣押债务人对其进行恐吓或殴打,或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从而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在我院办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此类性质的案件共10人,接近总数的一半,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为索取非法或虚拟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二是为索取普通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二)非法传销型。即诱骗被害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限制人身自由。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传销的形式与手段更加隐蔽和更具欺骗性,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致富的谎言,通过“洗脑”或暴力手段对营销人员实施精神和人身控制。

(三)纠纷型。因纠纷或其他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占非法拘禁案件一定比例。从上面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非法拘禁的管辖是谁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网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人们来说是有着人身自由权的,故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千万不要知法犯法,导致侵犯他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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