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15 21:54:49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辽宁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拆迁辽宁省农村的房屋,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额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相加。

《辽宁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

有关部门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征收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2、被征收方需要在限定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二、需要临时征用土地的,向谁提出申请?

1、需要临时征用土地的,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1)临时用地三公顷以下并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用地超过三公顷或者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农村拆迁补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拆迁补偿款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财产

这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2、分割拆迁补偿款的注意事项

(1)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迁房屋权属取得情况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是公房则要收集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证据。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忙搜集证据。

(3)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据此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若是需要征收辽宁农村地区的房屋,需要制定辽宁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定该标准的时候,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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