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多久能归还
时间:2023-08-07 09:53:02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借款多久必须归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双方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促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但是,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

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

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我们看来,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

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

其次、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

开办公司在我们国家必须要存在着一定的注册资本,股东在进行投资的时候需要缴纳一些资本,这些资本在缴纳之后不能够进行抽逃,否则将会构成抽逃注册资本,并且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进行借款是两个本质不同的行为,并不能够混为一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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