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纳税人要了解固定资产的概念。根据《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有两个确认条件:(1)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供水系统是饮料生产所必需的固定资产之一。它有实物,使用时间很长。同时也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认定为企业固定资产
为什么财务人员不能确认?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政府配套建设固定资产的购置方式。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有多种,如外购固定资产、自建固定资产、投资者投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供水系统,企业既没有资金支付,也没有材料投入。显然,它不是自行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不符合投资者投资、融资、租入等固定资产的条件,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受捐赠所得,是指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赠送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地方政府建设的供水系统建成后,交企业使用,供水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转让,属于企业接受捐赠行为,根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供水系统所有权后,应当根据工程决算确定入账价值,按增加固定资产处理。涉及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作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同时,视为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效益流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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