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的,可以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也可以申请撤销瑕疵股东会决议。但是,股东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股东可以申请无效的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此外,如果股东大会决议是伪造的,股东大会决议越权,股东也可以申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其次,股东可以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第三,注意60日的除外责任期。所谓排除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的,该民事权利在法定期间届满时消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出。如果他在60天内再次提交,诉讼将被驳回
第四,证据应当保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股东维权时应注意收集证据,避免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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