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一人一半离婚协议怎么写
时间:2023-03-04 18:10:11 4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离婚协议上写明址在XXX地方的房产为X和X共同所有,约定两个各占50%的份额;

2、离婚协议这样写了,但不是最好的方式,建议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证增名手续,然后再签署。因为房屋买卖正常以产权证上的人为准,持有产权证的一方可私自处分的,另一方的权益不好保障。

一、办理产权证注意哪些误区呢?

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购买二手房,都必须要办理产权证,只有办理产权证后人们才可以拥有对房屋的支配权。可是,办理产权证,很多人却一直存在着误区。

1、贷款还清后不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当今社会,房屋抵押作为一种融资渠道越来越普遍的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办理贷款时,金融机构会和产权人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但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提醒大家,在贷款还清后,一定要去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不要以为不影响居住就不去办理。

2、离婚后对已经明确归属的房屋不申请登记

夫妻婚后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却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离婚后应当依据分割协议依法办理析产登记。这样在房屋转让、抵押或者动迁补偿时,才不会因为房屋权证未及时变更、离婚后找不到对方等情况陷入困境。同样,在房屋继承时也常常发生这种情况,原权利人去世后,继承人不及时办理继承登记,多年后时过境迁,继承人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再办理登记特别麻烦。

3、为省税钱购房后不办产权登记

一直以来,总有买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之后,为了省税钱而暂时不办理房屋产权证。有的人认为,反正合同签完了,即使没有产权证也不影响入住,办理产权登记还要多花钱。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办理产权证,就不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办理产权证,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如果拖延的时间太长,可能会出现开发企业已经注销的可能,容易形成历史遗留问题。因此,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建议大家要尽快办理产权登记。

4、不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缴纳首付款

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者和开发企业需要登录网签系统,一经网上签约,合同提交后即时予以备案。有抵押、查封、超建房屋和物业用房等限制销售情况的房屋不能正常网签备案,可以说网签是保障买房者权益的不二法宝。但是现实生活中,常买房者不主动要求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备案,以至于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轻信开发企业的承诺或者贪图便宜。在此郑重提醒买房者,购房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交纳钱款之前,要擦亮眼睛,多询问、多查验。

5、不要擅自购买具有专用用途的房屋

买房者通过抵债、拍卖等方式购买锅炉房、变电所、配建的公益性用房等专用用途用房,很难办理产权登记,因为这种房屋是专用用途,是为特定建筑或区域配套服务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而且公益性房屋都是划拨用地,个人一般无法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我市实行土地、房屋一体登记,此类情况应当先申请办理出让土地出让权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此外,配套服务的公益性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损害服务群体权益的后果,导致群访或诉讼,因此,提醒买房者注意不要购买上述类型的房屋。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确认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合同签署人出售房屋的有效性:房产证、身份证和签署合同人要统一,如有特殊情况,需出据有法律依据的公证委托书。

房屋地址要按照房产证件中的房屋地址严格填写,不得随意增改文字。只有房地证或房产证中所属地址才是法律唯一承认的房产合法地址,不能按照门口的门牌号或习惯称呼的小区名称填写。

房屋面积要按照房地证或房产证上注明的面积填写。这个面积是国家经过专业机构测量的面积,也就是法律上承认该房屋的权利面积。因为,有部分房屋附有赠送的小院、阁楼、地下室或露台等,这部分的面积可能不含在房地证或房产证的面积中,但是需要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注明,该房屋交易附带赠送的小院、阁楼、地下室或露台等。

房屋权属要明确注明。私产房要填写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姓名,企业产要填写产权单位名称,公产房要填写所属房管站名称。如为继承、赠与、法院判决等情况,须卖方出具相关证明。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的约定。

有关金额约定时应顶格大写,字迹清晰。如有小写,须注意前后一致。明确付款金额和具体时间,保证总金额一致,前后时间不冲突。过户贷款具体事项以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准。在签署合同时买方应支付定金,卖方出具收款票据或收条,交付定金时应由正规中介经纪人或律师见证。

(三)附属设施可依据三要三不要的原则。

煤气、暖气和一户一表要注明,并约定日期交接相关证件或变更证件。因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历史欠费问题不好解决,并且电话还涉及卖方的隐私,所以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这些附属设施由卖方申请关闭,然后买方自行开通。如果有家具或电器等等留给买方,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并且约定附属设施相关证件及费用缴清凭证的交接日期。

(四)签字及联系方式。

合同需要买卖双方本人签字,并尽量多留存电话,留存住址或可以邮寄到的联系地址,以保证买卖双方的正常联系。

(五)合同签署中不要留白和随意涂改。

如需要修改,交易双方须全部在修改处签章确认。

注意事项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依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产权转让登记的重要凭证,是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即标的物(标的物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权转移的主要和重要文件。合同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面积、单价、总价、履

行合同的期限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区别与其他交易合同的特殊性:

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买受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后,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该房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属国家所有,是禁止所有权买卖的,但可以支付一定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房屋才有赖以“立足”的地方。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因转让房屋所有权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转让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或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事宜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没有产权的合同无效吗

现实生活中,没有取得房产证,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表现为: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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