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有哪些?
时间:2023-03-15 02:50:33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退回补充侦查有以下几种情形,具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程序性事由

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

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交上来的刑事案件之后,若是发现证据不足,那么可以将刑事案件退回给之前的公安机关侦查,当然也有可能由检察院自己补充侦查。根据规定,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且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限。

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撤案合法吗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撤案是合法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规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撤案是合法的

1.对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15条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按照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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