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上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集体土地参考《土地管理法》的第48条的规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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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腾硖征地补偿办法有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当事人,应该进行支付相关费用的补偿。
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内容,有以下几点规定: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七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大腾硖征地补偿办法有对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应该进行支付补偿。如果有违法进行建筑的,或者是在征收土地之后进行种植绿植的,那么可以不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同时如果符合相关法定不补偿费用的情形,那么也不会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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