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幼女,构成猥亵儿童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猥亵幼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聚众、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乡村教师强奸猥亵12名幼女被判无期
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灵武市乡村教师黄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宣判。黄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4月18日,灵武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一乡村幼儿园教学点教师猥亵儿童。警方19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经查,黄某某以讲作业为由,在其办公室先后猥亵12名女童。21日,黄某某被灵武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该案由银川市检察院向银川中院提起公诉。
2014年9月24日,银川中院受理了黄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向银川中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均与黄某某所在学校达成了补偿协议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银川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3年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满足性欲,以修改作业等事为由,性侵多名幼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教师身份性侵幼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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