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是否累犯
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的,由于没有实际服刑,所以没有构成累犯的条件,再罪不会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累犯可以取保候审吗
累犯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对有累犯嫌疑的人取保候审,是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的,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累犯取保候审的难度较大,一般是不会办理取保候审的。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原判处的刑罚不再执行的,当事人再次犯罪的,由于没有实际服刑,不具备构成累犯的条件,所以不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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