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一致可以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协议为准。当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一致时,应首先考虑冲突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中一个冲突条款因违法无效的,以另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准。例如,当主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构管辖,补充协议约定由仲裁机构管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补充合同的争议管辖权协议无效,仍以主合同的协议为准。
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全文5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