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不固定。一般情况下,分配金额根据公司的收益确定,由公司股东决议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股东书面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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