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察结束后审判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3-08-05 09:52:19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批捕后侦查羁押的时间最长可能长达7个月,只要公安机关是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就不算是超期羁押。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这段期间,犯罪嫌疑人仍然是被羁押在原来的看守所中的。

侦查和侦察的区别

侦察与侦查的区别有5点,分别如下:

1、前者军事术语,而后者为法律术语;侦查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法定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手段有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侦察是一种军事行为,是为获取敌方与军事斗争有关的情况而采取的行动;

2、前者是预审前的行为,而后者是在预审后采取的(刑侦改革后已取消预审);

3、前者秘密性更强;

4、前者的涉及范围广,而后者则具有特定的对象;

5、前者所的材料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后者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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