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
时间:2023-06-15 09:25:29 2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业经市委第61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予批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

市政府:

为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工程顺利推进,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我市实际出发,调整拆迁政策,加大拆迁力度,保障回迁安置,改善平房区、城中村广大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位,建设宜居城市。

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拆迁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与保护动迁居民切身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先回迁安置后开发建设、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的原则;坚持拆迁政策相互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坚持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居者有其屋的原则。

3.主要依据

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是:《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盘锦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的2006年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参照国家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百一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百一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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