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通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地点
1、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中心办事处地址: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四楼I003-I008窗口;
2、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地址:开发区上海路22号
3、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港闸办事处地址:港闸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
4、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州管理部地址:通州区碧华路197号
5、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安理部地址:海安镇长江中路88号
6、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皋管理部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路1号
7、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东管理部地址:如东县掘港镇日辉东路9号
8、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地址:海门市长江南路777号海门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9、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东管理部地址: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199号
二、南通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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