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无照经营欠薪我该找谁讨薪?
时间:2023-04-29 20:50:44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从安徽来京搞装修的小高遇到讨薪难题。

他向本报投诉称:其现在的老板翟某没有营业执照,揽到活儿后就挂靠到平谷区一家企业名下,并以这家企业名义对外签合同、招工人。他被招到工地后,翟某只要求他按时上下班,却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上社会保险。上个月他因工受伤花了1.4万元医药费,翟某不为其报销,并不为其申报工伤。他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诉?申诉时该以翟某还是那家企业为被诉人?

马律师说,在小高无劳动合同、无工资单、无工作证的情况下,首先要收集其与老板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免老板耍赖以“从不认识小高”为由,否认小高曾为之工作。这个问题解决后,小高可依法讨要被拖欠的工资,并争取相应待遇。

针对小高所讲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中,第1条、第4条、第5条、第10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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