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人虽然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一、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3、物权行为,应采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认的形象,一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二、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对应的取得方式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有效的意思表示的取得,而善意取得,虽有意思表示,但一般为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的效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规定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第三人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为原始取得。
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要求有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要求: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应当表示真实;
3、房屋销售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物权以宣传为原则。夫妻一方签订销售合同时,买受人有义务审查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以夫妻名义登记或者非合同签字人名义登记的,买受人只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未经夫妻另一方授权不能轻易认定买受人为善意,无权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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