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如何区分新要约?
新要约是受约人在接到要约通知以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新的提议或建议。受约人表示对原要约的条款作某些变更为条件订立合同,这种变更条件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此外,受要约人对要约拒绝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也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才表示承诺的,不为承诺,而为新要约。
二、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消灭的原因如下:
1、如果要约的有效期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则必须在该期内作出承诺。如果超过该期限,要约将自动失效,不能再接受该承诺;
2、被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被要约人不接受要约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很多,既可以明确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也可以表现为限制、变更或扩大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形成反要约。在被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没有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只是变更了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而要约人没有及时反对,因此该承诺不应视为拒绝要约。但是,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不能改变,那么被要约人改变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在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4、因要约人死亡。
三、要约的撤回与邀约的撤销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有:1、两者表现形式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2、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要约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3、两者要求的条件不同。要约撤销关于不可撤销的规定,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而要约撤回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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