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
时间:2023-03-19 18:53:14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未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的数量标准,但这不意味着一经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构成犯罪,这与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毒品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物,其危害性是现实存在的;而制毒物品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物,具有易制毒及一般化学原料的双晕属性,其危害性是潜在的、不确定的。很多制毒物品既可以作为毒品制造原料,但同时又是一般工农业生产和科研常用的化学原料。比如本案非法买卖的麻黄碱,既是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同时又是医药上常用的支气管扩张剂(咳嗽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最终可能流入毒品加工、制造渠道,也呵能仅仅成为普通的化工原料。另外,一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崩广泛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属于制造毒品配剂的化学品,若只是少量非法交易,尚未达到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未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为统一规范有关制毒犯罪惩治标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麻黄素、醋酸酥、乙醚、三氯甲烷四种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9年6月26日出台的《意见》对除麻黄素、醋酸酥、乙醚、三氯甲烷以外、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是制毒物品类案件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根据以上规定,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超过五十千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

以制造毒品为目的的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系制造毒品而卖给他人制毒物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以走私制毒物品为目的而进行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应当以走私制毒物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不管是其他毒品犯罪的实行行为还是帮助行为,都应当以其构成的具体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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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浙江省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2015年)

量刑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刑多少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本罪所称的“非法买卖”,是指无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制毒物品买卖,同时还包括有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范围、超量经营的行为;其次,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前提,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不犯本罪。

三、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需注意哪些问题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2)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目的的不同,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3)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的行为人在不知道自己买卖制毒物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了制度物品的交易。此时,不知情只能认定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犯罪情节不同量刑有所差别。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根据实际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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