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他们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 果 当 事 人 对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不 服 , 可 以 向 哪 里 起 诉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人民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时,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根据《商标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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