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上户口的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收养的书面报告、收养人的户口簿、个人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2、申请收养小孩入户是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
3、核实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报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
一、领养孩子上户口的证件如下: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报告。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综上所述,领养孩子上户口的流程是提交申请收养的书面报告、收养人的户口簿、个人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申请收养小孩入户是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理;核实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报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
领养孩子到哪里登记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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