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XX县一男子李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刑11年,刑满释放后,他不思悔改,流窜到YY县多次盗窃。今年3月17日,他在YY县城ZZ公园塔子附件盗窃墙灯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的民警抓获。9月19日,YY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李某某,XX县人,31岁。因犯抢劫罪,他于2001年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满获释后,李某某不思悔改,今年2月份,他再次流窜到YY县城伺机作案。今年2月24日晚,李某某在YY县AA镇BB路某大院楼下,盗走张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1辆,后以400元的价格卖与某米粉店老板康某。
吃到甜头的李某某,随后在YY县朗池镇多次作案,偷取摩托车3辆、电瓶车1辆。今年3月17日凌晨,李某某在YY县ZZ公园塔子附近盗窃墙灯11盏,群众发现后报了警,民警当场将其抓获。
2014年8月6日,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犯盗窃罪,向南充市YY县法院提起公诉。YY县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累计人民币1309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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