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把握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
1、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或债权转为股权确定其计税成本。办法第四、五条中规定是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而《企业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债务转为资本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因此从上述规定中看,所得税计税成本与会计核算的入账价值不一致。计算所得税时应把非现金资产或股权入账价值调整为计税成本。此外,笔者认为如果债权人为一般纳税人,接受非现金资产涉及增值税的,应将按计税价值计提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到计税成本中去。
2、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计税成本。办法第六条提到的重组债务(或债权)的计税成本,笔者认为均应按会计核算中应付债务或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虽然债权人可能对应收债权提取了坏账准备,但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注意点之三:或有支出与或有收益是否确认
《企业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债权人涉及或有收益的,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并没有明确支出涉及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笔者认为,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均不应计入到将来应付或应收金额中,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
注意点之四:关联方的确定依据
办法第九条对关联方债务重组进行了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联方的确认不能简单理解为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及的关联企业,而是应按《企业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加以确认。
另外,还要引起注意的是,债务重组日的确定应该严格按照《企业准则—债务重组》规定执行。只有在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并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才能确认为债务重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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