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质量管理人员聘用合同;
3、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
4、企业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位置图、仓库位置图,标明详细位置和门牌号;
5、企业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平面布局图、仓库平面布局图,应当标明经营场所和仓库基本尺寸;
6、《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制度、记录或凭证样张。
二、宁德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地点(蕉城区)
宁德蕉城区闽东中路33号宁德市蕉城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50号综合窗口。
三、宁德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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